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11月26日下午,广东省律协刑民交叉委主办的“律师课堂丨广东刑民交叉大讲堂第七讲”开讲,本期主题为“矿产资源案件‘刑民行’交叉业务及案例”。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启环律师,受邀作“刑民行交叉视角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的辩护”专题讲座。
讲座中,陈启环律师统计了最近5年来全国范围内以及广东省内非法采矿案件的各种处理结果,分析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的疑点和难点,梳理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刑民行交叉视角,结合相关案例,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中,持证开采时越界开采边界范围认定,按国土资源部鉴定程序规定出具的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工程施工与开采行为竞合的罪与非罪,基于国土资源部1998年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1999年国土资函[1999]第404号复函,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未取得采矿证,投入流通领域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否入罪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陈启环律师认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作为行政犯、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行政法上刑事责任追究的提示条款,具有犯罪标识作用,行政不法因此而与刑事不法相契合。但刑事不法与民事不法、行政不法之间存在质的差别,各自归责原则不同。本罪采用空白罪状,违反前置法仅是入罪必要条件,是否成立本罪,需要进行双重过滤,处理好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需要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民行交叉视角,可以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借鉴。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聂立泽教授,广东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波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点评。
因疫情原因,面向全省律师的分享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分享会由盈科(茂名)所宁向东律师主持,宁向东律师还作了“矿产资源司法解释的历史变迁”的分享。省律协副会长杨择郡律师在线与会致辞,省律协刑民交叉委主任陈永忠律师和点评嘉宾等对本次分享会予以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