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代付的赔偿金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2年案件被告罗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车辆部分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维修车辆产生维修费5400元,其中2000元由被告罗某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支付,剩余部分张某请求自己购买商业保险的承保公司--中某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保险赔偿金3400元,因此中某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
随后,中某保险公司向深圳前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及为其车辆提供交通安全统筹的河北某运输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4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中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400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并非保险业务。
本案中,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所提供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行为,虽具有一定风险补充功能,但并非商业保险性质,且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并非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法人实体,不具备承保商业保险的资质。
因此案涉车辆的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关系与案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案涉车辆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河北某运输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告中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河北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提供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的公司非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保险经营资质的法人实体,不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所推出的交通安全统筹产品也并非机动车商业保险。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办理流程、出具的车辆安全统筹单等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具有相似性,但其与机动车商业险本质不同,遇有交通事故,车主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基于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另行向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主张权利,车主的诉讼成本和法律风险较高,可能遇到“理赔难”问题。
法官建议在选购保险时,一定要查看该企业是否具有保险类业务经营资质,避免买到与保险产品高度相似的“伪保险”。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在参加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前应充分了解统筹的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切勿用“统筹”替代保险,如有保险需求,可以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