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求职者接受offer后,又被拒绝录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正在求职的胡女士收到了茂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通知胡女士已通过公司面试,公司录用其担任HRBP,月薪13000元。胡女士根据邮件的要求进行了回复表示同意公司条件并于指定时间入职,胡女士做好了入职准备,却在一周后接到茂某公司的电话,告知胡女士没有互联网、零售行业经验,资历不符合岗位需求,决定不予录用。
胡女士认为因为茂某公司临时决定不录用,自己只能重新找工作,直到2023年7月才被科某公司录用,于是诉至深圳前海法院,要求茂某公司支付一个月经济损失13000元。
法院审理
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拒绝录用胡女士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胡女士作为求职者应聘茂某公司发布的HRBP工作岗位,在经过茂某公司安排的面试后,茂某公司发出offer,胡女士同意入职,并着手准备入职材料,其已具有入职茂某公司的合理期待和信赖,茂某公司却于一周后电话告知不予录用。诉讼中茂某公司提出胡女士不符合岗位需求,但公司系在审查了胡女士的求职材料、背调资料以及面试后发出的offer,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茂某公司主张胡女士不符合岗位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茂某公司在涉案招聘中无正当以及合理的理由未与原告胡女士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结合茂某公司发出offer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茂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胡女士因错失涉案offer重新求职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法院对胡女士诉请茂某公司赔偿13000元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其各项招聘流程后向求职者发出了offer,求职者也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了入职准备,用人单位却无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和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信,该行为损害了求职者对offer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而导致求职者丧失了在此期间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现今就业市场形势复杂,求职者在求职时应事先对拟求职的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对求职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以及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存,遇到违法情形时,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亦应根据自身实际的用人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完善各阶段的招聘流程,尤其在发出offer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录用手续,营造诚信有序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