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文具店销售“奶龙”的玩具制品,构成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深圳第某文化公司从原创作者谢某处获得了卡通形象“奶龙”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各项独家授权。“奶龙”自2020年上线以来受到了广大粉丝的喜爱,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原告认为某尚文具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以“奶龙”为形象的玩具制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深圳前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尚文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认为,文具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渠道来源。文具店经营者邱某从深圳市宝安区某玩具批发商行处进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被告作为一个销售文具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交了供销合同协议书、送货单、付款凭证、生产厂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告从专门从事玩具销售的蔡某玩具批发商行采购了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合理购买价款,并提供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复印件;可见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应认定被告不知道被诉侵权商品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
虽然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须承担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属性并未得以改变,仍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主张其支出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9000余元,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的实际金额,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著作权保护能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创新,对维护社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官提醒,为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在日常的生活和经营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一般而言,是指适度关注便能预见并避免的情境与状况。判断标准以客观行为规范为准,即公众普遍认知能力与意识。若正常公众无法预见到的状况,可判定已尽注意义务。若在普遍情况之下,正常公众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情况,那可判定该行为方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所以不具有过错。以一般经营者为例,应当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后仔细核对货物确保相符,并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单据等,以便及时有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