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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挪动了自行车,损坏责任谁来承担?

摘要:自行车被物业擅自挪动,导致车辆有损害,物业应该进行赔偿吗?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自行车被物业擅自挪动,导致车辆有损害,物业应该进行赔偿吗?

2023年9月,原告孙某将自己刚购买不久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商业广场的一处角落,该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行车应当停放在集中停放区域,于是在未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将自行车挪到了集中停放区域。

孙某找到自行车后,发现车辆有明显的损坏,认为是物业工作人员在搬运自行车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但被告前海某物业公司认为挪动车辆是因为孙某没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且没有对车辆造成损害。为此,孙某遂诉至深圳前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前海某物业公司赔偿自行车损失2698元,赔偿原告请假两天维权的薪资损失4048元。

法院审理

第一,自行车损害的责任认定。本案中,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商业广场的物业管理方,在对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进行挪动移走的过程中,理应尽到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妥善管理义务,但被告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在挪车前、挪车过程中以及集中停放时该车的状况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确保车辆完好无损的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并且,被告公司辩称,挪动车辆的监控视频已按照系统设定超过一月时限被覆盖,故而无法提交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被告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对其述称意见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和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公司无法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案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因此,依法认定被告公司在挪车过程中造成了原告的自行车受损的侵权事实,故此应对孙某自行车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比例。本案中,原告孙某作为案涉自行车的物权权利人,未将案涉自行车停放在允许停车的集中区域内导致被告公司对该车辆进行挪车处理,故原告在本案中具有一定过错,被告公司在挪车及停放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使得自行车遭受损害,其亦负有过错责任,综合考量案涉纠纷发生缘由、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侵权损害结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对案涉自行车的财产损害负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对案涉自行车的财产损害负担70%的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薪资损失方面,原告主张其花费两天时间去维权且参照每月工资收入来计收薪资损失4048元,但原告所在公司系正常发放工资,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产生了薪资损失,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车辆损失费用方面,原告主张应按全损即车辆价值2698元来确定案涉自行车的损失,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案涉自行车发生了全损,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案涉自行车已经实际产生的维修费金额,故法院对原告主张应按全损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案涉自行车实际发生了多处损坏,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自行车购入价格、原告用车时间、当事人预期利益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因案涉自行车受损导致产生的合理损失700元。

法官说法

当今生活中,自行车虽是一种休闲代步的交通工具,但车主应当在交管部门或者物业公司划定的区域内安全停放车辆,做到文明停车、规范停车。作为大型商业广场的物业公司,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予以挪放至集中停放区域,但挪车过程中务必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及管理义务,确保不侵犯车主的物权,方能有效防止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小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具体数额应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和公平原则予以考量认定,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认定权利人已经就该财产损害实际发生了费用支出的情形下,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有效定分止争,人民法院应结合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财产损害程度、受损财产市场价格、权利人占用财产时长、当事人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害而将产生的合理损失及赔偿数额,从而提高司法便利、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 李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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