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入职时口头约定一部分的工资由虚拟货币发放,任职后却一直未发放,离职后可以要回吗?工资可以用虚拟货币发放吗?
2021年6月,本案原告周某入职数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高级工程师,试用期2个月。2021年8月,数某公司认为周某个人技能不符合公司要求,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过人事部门向其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周某于2021年9月正式离职。离职后,周某认为入职时曾与公司商定月工资为45000元,其中2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25000元通过虚拟货币USDT的方式支付,但在任职期间虚拟货币部分并没有发放。
经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周某提出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数某公司根据入职时商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判决数某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1.关于约定的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2017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规定,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本案中,案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周某的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20000元。周某虽然主张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外,还另有25000元以数字货币USDT的形式支付,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数某公司同意在劳动合同约定的20000元工资标准之外额外向其发放工资,且USDT并非我国的法定货币,其代替我国法定货币在工资发放领域流通亦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法院对周某关于数某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向其额外发放每月工资25000元的主张不予采纳。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数某公司单方面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解除原因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数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数某公司已支付给周某10000元“解雇补偿金”,数某公司还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20000元/月×0.5个月×2倍-10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法、中央网信办等十大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案涉USDT即泰达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进行工资方面的相关约定时,务必注意避免在法定货币之外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的构成,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明确约定并支付工资,否则,将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