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劳动仲裁后对结果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基本案情
原告中某公司与被告黄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2023年8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并告知双方如对该裁决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14日,中某公司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南山区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公司住所地并非南山区,南山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并未予以立案。2023年12月15日,黄某向前海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2024年1月11日,中某公司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无需履行案涉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
前海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该规定中的十五日起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次,该规定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任意其他法院。且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亦不属于法定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顺延的情形。最后,即使原告因认识错误,向无管辖权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其在2023年9月25日收到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说明后,理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无正当合法事由,在2023年12月15日收到本案强制执行通知及相关文件后才向本院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时间长达数月之久,故意拖延执行意图明显,有违诚信诉讼。
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裁定驳回。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点在于原告中某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其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为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合法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顺延。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中止、中断。第三,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期限问题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即违背起诉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丧失了起诉权。
劳动争议案件之所以设立十五日起诉期限,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及时行使权利,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的效率,促使劳资双方尽早结束处于争议的不稳定状态。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关注自己的起诉权,不得躺在权利上“睡觉”,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在十五日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