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原告柴某通过X网购平台,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森某科技公司销售的A牌手机一台,在快递网点收货时,原告发现外包装破损,内含手机并不是我购买的品牌,手机破损且无法开机。
原告立即通过X网购平台向被告反映要求退货,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退货退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深圳前海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手机的价款5900元及维权支付的费用1000余元。被告森某科技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已签收手机,原告在X网购平台上申请售后上传的图片与被告销售的手机不符,且原告并未遵守“本人签收”的约定,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开箱视频,因此不能退款、退货。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森某科技公司退还原告柴手机购买款5900元及维权费用1000余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原告购买的商品系手机,适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原告在七日内申请退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在商品详情页“产品说明”处写“务必本人亲自签收并当面验货”“签收后风险转移,如包裹已签收或他人代签收视为本人签收,快递员离开后出现商品不符、外观问题等由买家承担,本店不予受理,敬请谅解。”属于格式条款。被告作出“非本人签收”排除退货权利的免责要求,应尽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并在邮寄时作出特别要求以保证快递公司交本人签收。但被告既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向快递公司作出“必须本人签收”的要求,属于明显加重消费者的注意义务、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退款、退货的责任,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购买款项5900元,原告将案涉货物提交法院,被告可到法院领取。原告因维权诉讼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查为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往返开支,属于合理支出,被告应予赔偿。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与普及,网购电子产品十分普遍。“亲自签收当面验货”是保证货物交付的有效方式,但如商家以此作为排除消费者退货的免责事由,则应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如在消费者下单前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其确认、下单后在与消费者确认购买信息时发送相关提示信息以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尤其是要对快递公司作出“本人签收当面验货”的要求,否则,该“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作为消费者,电子产品价值较高,为避免纠纷,在收货时应先检查再签收。遇到所收货物 “货不对板”或者“质量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存,如录制拆开包裹的视频、保留快递包装、截图保存购买订单等,尤其要注意“七天无理由退货”起算时间是自签收之日并非本人拿到货物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