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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全时在线”!深圳前海法院为数字经济装上“法治服务器”

摘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深圳前海法院勇立潮头,以司法力量为数字经济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1433件涉数字经济案件在这里得到公正审结,1.4亿元标的额背后,是前海法院对每一个数字权益的守护,也是激活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法治力量。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深圳前海法院勇立潮头,以司法力量为数字经济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1433件涉数字经济案件在这里得到公正审结,1.4亿元标的额背后,是前海法院对每一个数字权益的守护,也是激活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法治力量。

合理界定数字权益保护范围

“网络上的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但用户或者运营商对权益的期待都是实实在在的,司法需要合理界定新型权益保护范围。” 前海法院黄月莹法官在回忆余某与H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时说道。

余某下载H游戏公司名为“武林”的游戏,通过充值并完成相应的游戏任务获得游戏中的“元宝”。玩了一段时间后,余某未再登录游戏。1年多之后余某再登录,发现游戏已经停止运营半年多了,但H游戏公司在游戏停服公告中对退还充值到游戏中的“元宝”方案不明确,双方就退还虚拟财产的数额产生了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投入金钱和时间,提升游戏中虚拟人物的技能和装备等,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运营商应当注重保护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但游戏玩家也不应该怠于维护个人的虚拟财产,需要自行承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H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元宝”款项。

“在数字经济时代,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黄月莹法官认为,“一方面,企业需诚信经营,尊重用户权益;另一方面,用户也应履行合理义务,维护好个人财产。只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一个良性循环的权益保护体系,共同促进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依法规制不当使用数字技术牟利

面对Y公司诉M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时,程晓嫚法官态度坚决:“流量造假就是破坏数字经济的根基,司法必须依法规制。”

M公司开发了一款APP,为提高其下载使用数据,委托Y公司通过软件群控手机、刷机等技术,虚增M公司应用程序在应用商店的下载量。为追讨“服务费用”,Y公司诉至前海法院要求M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滥用数字技术造假,是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不仅侵害手机应用程序消费者权益,让诚信经营企业受到恶性竞争压力,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法院认定Y公司与M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驳回Y公司诉讼请求。

“当前网络环境日益复杂,数字技术的发展运用也越来越广泛,”程晓嫚法官表示,“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裁判,依法对流量造假、不当使用数字技术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才能保障真正依靠创新和优质服务的诚信数字企业脱颖而出,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开放、健康且安全的网络营商环境。”

强化对数字文化成果的保护

“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游戏的名称,有意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前海法院林艳法官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妥善审理了不少涉数字音乐、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等商标权、著作权纠纷。

A公司诉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A公司运营“除魔”游戏20余年,不仅拥有“除魔”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类网络游戏市场上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X公司为其运营的游戏命名,不仅包含“除魔”字样,且使用了与之非常相似的商标。A公司认为这种行为非常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以为两个游戏有关联。

前海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被控侵权的商标完整包含A公司注册商标“除魔”二字,且其商标整体未能形成可有效区分的其他含义,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让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判决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30万元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

“对于数字企业,品牌建设至关重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信誉,让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林艳法官说,“这样才能吸引更多企业放心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品牌培育,从而整体促进创新企业的聚集性发展,提升地区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

近年来,前海法院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从虚拟财产保护到加强数字成果保护,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和一次次专业的审判,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筑牢法治基石,助力新质生产力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未来,前海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拓展职能,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李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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