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 前法宣)股东会决议修改营业期限,股东表示并不知情,能主张不成立吗?
被告清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7日,成立时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2010年5月29日被告清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将营业期限由10年变更为60年,并于2010年6月3日申请了变更登记。2010年6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清某公司的申请予以核准。
2023年2月,原告某创公司主张其未收到2010年5月29日关于延长清某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议通知,未参与此股东会,此次股东会决议真实性存疑。原告称其未同意延长清某公司营业期限,被告清某公司侵犯原告权益。
原告遂将被告清某公司诉至深圳前海法院,并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主张关于延长清某公司营业期限的股东会议不成立,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延长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
前海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中,2010年6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被告申请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予以核准,该变更信息已进行公示。原告于2010年6月后的2018年、2019年多次确认收悉关于召开被告公司股东会的通知,于2019年持续关注被告的公示登记信息并于同年12月向被告寄出过主张股东权利的《公函》,于2020年提起过撤销股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于2022年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以上行为均表明原告知悉并认可被告延长营业期限。
被告营业期限延长并公示后,被告各股东均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已持续经营二十余年,具有规划与设计双甲资质,现有员工数百人,经营正常,纳税正常,撤销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被告现有员工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发展,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2010年的股东会决议已实际履行十余年,期间公司正常运营,外部第三方基于变更后的营业期限形成了稳定信赖。若轻易撤销登记,将动摇市场对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信任,影响交易安全,损害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尽管原告主张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但本案未机械适用形式合规审查,而是综合考量了员工权益保障、诚实信用原则、支持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核心价值,避免了因个别股东争议影响企业整体经营秩序。本案通过司法裁量权的审慎行使,实现了股东个体权利与营商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更注重商事效率与实质公平,对于存续多年的企业,通过认可事实状态减少不必要的清算风险,保障市场主体活力,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