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陈佳宁 罗茜)11月1日起,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下称《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施行。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依托福田区人大常委会这一深圳市唯一“国家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将《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下称《草案》)的意见征集过程,转化为一场覆盖全域的“立法中普法”行动,共有九条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认可,实现“立法中普法、普法促立法”的良性循环。
涉外立法信息员:传递民生诉求
香港社工李智鸿长期关注深圳、香港两地居民在养老、教育、创业中的法律衔接难题。李智鸿在参与《草案》意见征集时提出,越来越多香港人选择在深圳工作生活,他们希望了解内地法律,更好地保障权益、融入社会。
《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加强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宣传教育,增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意识。
“我很自豪能以香港人的身份参与国家立法,亲眼见证自己的建议变成法律条文。”李智鸿说,“作为香港人,能参与到国家的立法中来,整个过程与结果令人鼓舞。我非常期待,未来这类开放、包容的民意吸纳机制能进一步扩展,让更多香港市民,尤其是年轻一代,有机会参与国家、大湾区及深港的发展进程。”
“民生律师团”:让法律更“接地气”
据悉,福田区已汇聚超过1.5万名律师,其中活跃着一支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民生律师团”,他们以专业智慧积极参与立法、执法、普法活动及法律服务。
福田区“民生律师团”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祎在参与讨论时指出,普法内容应聚焦公民常用法律,增强针对性。周祎的建议被认可,《法治宣传教育法》中进一步明确普法重点范畴。

仪式现场。通讯员供图
福田区“民生律师团”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张付忠建议优化“发布信息”的表述,推动立法公开更加透明。《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强调要通过多种方式发布信息。
普法志愿者:让内容更清晰,机制更灵活
一线普法志愿者是法治精神的传播者,也是立法实效的“第一反馈人”。他们的建议往往源于对实践的深刻洞察。
福田区青少年普法“新雨计划”普法志愿者、广东朔全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黄莉在研读《草案》时发现条文中第一款已规定行政机关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二款又单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普法职责,存在内容重复,建议避免立法冗余,让法律条文更加精炼清晰。
另一位“新雨计划”普法志愿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叶从机制建设层面提出两项建议,一是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增设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内容与时俱进;二是学校应支持配合普法工作,两项建议均被采纳。
基层执法者:删除重复条款,优化处罚标准
基层执法单位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第一线践行者。皇岗边检站执勤十五队副队长邓优在参与《草案》讨论时提出,《草案》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高度重合,她建议删除该条款。此外,邓优认为《草案》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仅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置方式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严重不匹配,两项建议均被采纳。
立法议事会:倡议普法人员更多元
福田街道福民社区立法议事会成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璇玲发现,《草案》对普法主体采用“逐项列举”方式,可能限制未来参与空间,她建议改为更具包容性的概括式表述。最终,《法治宣传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明确鼓励“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以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等”可参与普法。
“法治建设需要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郭璇玲说。从“列举”到“概括”,是法条语言的优化,更是立法理念的跃升——它打破职业壁垒,释放社会参与潜能,为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多元主体投身大湾区普法打开制度通道。
从参与普法到推动立法,是“立法中普法、普法促立法”理念的一次完美闭环。这离不开“人大搭台、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的机制支撑,基层立法联系点架起民意直通车,职能部门将意见征求转化为“立法中普法”的生动实践,通过组织化动员、专业化解读、常态化参与,让每一轮意见碰撞都成为一场面向公众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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