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明确广东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主要履行的职责。广东省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借此契机牵头主办相关主题活动。
本报讯(记者李锐忠 □杨斯萍) 近日,广东省法学会牵头主办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茂名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场暨“南粤法治报告会”第35讲,邀请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刘作翔作“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关系”专题报告。
刘作翔运用大量案例和数据,阐述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并向300多名茂名市委学习中心组成员描画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的清晰路径,讲座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中央深改组成立以后,一共出台了1264个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中国每天有1.5万多家企业破土而出。”报告会上,刘作翔结合相关数据和典型案例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改革和法治发展的基本情况。
刘作翔表示,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被不断讨论和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先改革后立法还是先立法后改革”。
刘作翔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基本路径。针对相关改革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近年来,为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多项授权决定,涉及自贸区、司法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领域,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前些年我研究规则意识。以交通规则为例,它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的规则意识的程度,也反映了一国的文明状态。”刘作翔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了它的法治建设状况。换言之,改革过程就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关系的调整过程,上述关系的优化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
在报告中,刘作翔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例,阐述改革对法治的推动意义。“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其有滞后性,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可变性和及时性,导致某些法律规则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再加上改革本身就是破旧立新,这种破旧立新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立改废释调整某些不恰当的法律规范,完备法治体系,促进法治发展,最终达到良法善治的目标。”刘作翔说。
用好地方立法权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将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刘作翔表示,近年来,为了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为许多重大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宪法、法律的依据。
新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可行使地方立法权。记者了解到,目前茂名市已制订了《高州水库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此外,《冼夫人历史文化保护条例》也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
刘作翔认为,茂名市人大和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大有可为。刘作翔建议,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这两个概念,茂名可发挥立法的驱动作用,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为改革铺平道路,为发展提供动力。
对于地方如何完善立法后评估的问题,刘作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把评估纳入立法的链条,才能真正让问题进入到法律修改的程序。”刘作翔说。
落实决策者的法律责任
刘作翔指出,先行先试可以解除某些人怕因改革而犯错误的顾虑。此外,“对于所谓的犯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主观急躁冒进,还是客观条件不具备。归根结底,改革者要充分了解熟悉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再进行决策。”
刘作翔认为,公权力如果不在法治框架内行使,在改革的进程中无视法律的规定,以践踏法治来强制推行某个改革方案,势必危及改革本身的合法性,也会影响改革的健康发展。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近日,《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刘作翔认为,责任制是对决策者行使权力的一个约束机制,对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人责任意识,更好行使权力有积极作用。“责任是一个系统机制,是由职务产生的。在推行责任制过程中,把相关领导的权责规定得越明确越细化越好。”刘作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