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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

民主与法制网讯(李锡平 通讯员 黄愉乐 胡钊)犯了罪却不用坐牢?被判缓刑可以为所欲为?法院判决都过去这么久了,为何突然又会被带进监狱?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缓刑≠无刑,遵规守法才是正道!

案件情况

2024年1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小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小陈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小陈因不服从信息化核查管理规定、未按期上交思想汇报、未经批准不参加公益活动被给予两次警告。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醒谈话仍不改正,后又多次不服从信息化核查管理规定。针对小陈的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小陈撤销缓刑的建议。同时,中山一区检同步审查小陈相关刑罚的执行、接受社区矫正全链条监管情况。

经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抄送的案卷、核查小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扣分、警告等证据,查明上述事实属实,中山一区检于3月25日,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4月15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陈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对小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的执行部分,将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4月29日,小陈被依法执行收监。

检察官提醒

“缓刑考验期内不知约束,任性操作,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近年来,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或再次犯罪被收监的案件时有发生。缓刑是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考验期内一旦“踩红线”,必将面临严厉惩处。如果你是一名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请你一定要端正态度,切勿心存侥幸;严守规定,主动接受矫正;敬畏法律,切莫重蹈覆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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