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李锡平 通讯员 丘璇 胡钊)互联网时代,信息高速流通,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高发态势,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或对公账户,不知不觉中成了犯罪分子的“帮凶”,触碰了法律红线。
出借银行卡获利,“馅饼”变陷阱
2022年10月,高某、杨某、莫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由高某与上家联络,后经杨某介绍,莫某先后两次向上家提供银行卡3张用于“刷流水”,随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流入异常资金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含被害人李某及姚某被骗赃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高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莫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今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杨某、莫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空壳公司对公账户,沦为赃款流转的“中转站”
2024年11月,谭某明知他人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仍将其身份证、手机号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经查,今年1月至3月,该公司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人民币1602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袁某等人被骗赃款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今年7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对公账户、手机卡等均属于实名制管理的金融工具,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提供者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也可能因为“帮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公账户是企业单位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流量更大,资金频繁流转也不易被监测到,往往被犯罪分子视为转移资金的“法宝”。
检察官提醒,“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借,切勿因蝇头小利或一时大意以身试法,不要让“帮忙”变成“帮信”。如发现他人诱导提供账户从事非法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