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龙岗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形成了《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龙岗区于2015年12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印发了《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龙府〔2015〕71号),后因文件有效期届满,于2020年12月延续了文件有效期,重新印发《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龙府规〔2020〕5号)。2023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布。根据新法的规定,以及当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新形势,重新制定了《工作规则》。
制定的必要性:一是原《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与新法部分条款不一致,需要重新进行修订调整。二是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剧增,需对行政复议办案流程进一步优化。三是出台文件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46条,主要分为总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附则共4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区司法局的工作职责;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组织办理区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案件,同时负责指导本区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启用“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区司法局负责使用和管理,分别在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提交应诉答辩材料时使用。推动行政复议案件、区人民政府的应诉案件审批权限调整,将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区人民政府应诉案件委托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特定情形报区人民政府审批,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效率。
(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相关指引;明确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具体情形,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增加了行政复议办案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复议案件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增加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规定了复议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需要进行回避。
(四)规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答复工作,明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的重点内容、提交答复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提交形式作出规范性要求。
(五)明确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情况制发《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应当自行纠错,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六)增加了关于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规定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升行政复议的办案质效。
(七)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职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进行监督。
(八)增加了行政应诉工作的内容,指导行政机关规范开展应诉工作;重点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应诉工作的具体分工;以区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如何确定诉讼案件承办单位。主要原则为:一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区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相关涉案单位予以配合协助;二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承办的具体工作,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负责应诉工作,区司法局予以组织、协调和指导。
同时,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行政机关如何组织开展应诉工作,包括对举证答辩、负责人出庭应诉、败诉备案等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九)加强区司法局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统筹指导;一是落实败诉案件报告制度,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司法局报送败诉案件报告,分析败诉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能力;二是区司法局定期对本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包括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