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金蕾 通讯员 张瑞岚)15岁的小刘只因多看了醉汉一眼,却引来一顿暴打。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酒后伤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下,被告马某、袁某、李某、吴某四人当庭向原告小刘诚恳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获得了小刘的谅解。
今年暑假,15岁的小刘在街上经过一家大排档时,朝店内餐桌多看了几眼,不料正在喝酒的马某以看小刘不顺眼为由,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小刘,双方紧接着发生了口角。一同喝酒的袁某、李某、吴某见状也围了上来,对着小刘辱骂、推搡,致使小刘身体多处擦伤。
周围群众见状立即报警,民警迅速到场将马某等四人抓获,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之后,小刘家长与马某等四人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支付医疗费共计2861元。
东莞市第三法院横沥法庭法官李淑花收案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纠纷争议不大,遂组织双方到庭调解。
“不是已经交了罚款吗,怎么还要赔钱?我们那天喝醉酒了,不是故意打他的。”马某等四人承认打伤小刘的事实,但对赔偿事宜一直推脱。
“醉酒不是免责理由,你们酒后辱骂还殴打他人,这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不仅要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淑花对四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释明打伤他人的法律后果,同时,李淑花结合小刘家长提交的医疗账单等证据,逐项核实计算赔偿费用,敦促四人当庭履行赔偿义务。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马某、袁某、李某、吴某终于深刻认识到错误,经协商,四人愿意每人支付800块,当庭赔偿小刘损失共计3200元,并诚挚地向小刘道歉,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法官提醒】醉酒不是免责理由,否则“醉”上加罪!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官提醒,醉酒不是免责理由,切勿将醉酒作为借口冲动闹事,日常饮酒需根据自身酒量量力而行,饮酒时应保持理智与自我约束,一起参加聚会的亲朋好友也要适当监督提醒,以防酒后失控带来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