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吴思敏 通讯员 徐梓俊、陈俊杰)“我自己种的树,想怎么砍就怎么砍。难道犯法不成?”这真有可能犯法!近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刘某因无证砍伐自家承包林地的树木被判处刑罚。
刘某在珠海市高新区某村承包了一片林地种植杉木、马尾松等树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刘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地内平整清理场地和搭建板房,并雇请工人砍伐上述部分树木。经核,砍伐的林木达21立方米,木材价值8371元。斗门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案发后自行出资对案涉林地进行补种复绿的悔罪表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与保护制度,对林木的采伐实行以许可审批为原则,自由采伐为例外。采伐林地上的树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进行采伐,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切勿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