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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取钱”10万余元,法院:不是“跑腿”,是诈骗罪共犯

摘要: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等特点,以被害人的晚辈因违法犯罪被抓需要拿钱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受他人指使,专门负责到指定地点“取钱”,法院生效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刑罚。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张建国)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弱等特点,以被害人的晚辈因违法犯罪被抓需要拿钱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受他人指使,专门负责到指定地点“取钱”,法院生效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刑罚。

谎称被害人晚辈被抓实施诈骗,被告人负责“取钱”10余元

深圳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一名老乡推荐,通过某加密聊天软件添加了上游犯罪分子,对方让其根据指令指定地点然后将钱交给指定的人每单报酬数百元不等。为谋取不法利益,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肖某从贵州老家到深圳龙岗,软件接单让老乡肖某飞(另案处理)开车接送其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当29日,肖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肖某取钱的对象均为老年被害人,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年纪大辨识能力弱特点,向他们打电话谎称其晚因违法犯罪被派出所抓获,要求被害人办理取保候审5天时间里,被告人肖某共参与了五宗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分子“取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其中诈骗数额最大的一次犯罪中犯罪分子冒充被害人某的孙子打电话给袁某,称自己被派出所抓了,要袁某尽快拿被告人肖某在某天桥下面从某处取走了4万元人民币。在另一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电话中谎称被害人某的外孙在香港嫖娼被抓,苏某拿被告人肖某到苏某家中取走了3万元港币

法院认定被告人为诈骗罪共犯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多次参与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反常的行为手段、获利情况以及按照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删除接单记录、要求司机某飞删除通话记录且不要多管闲事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且设法规避调查的故意。“被告人肖某既非本案犯意提起者,也非犯罪组织者并未与上家共谋,无犯罪的共同故意,只是为了赚取跑腿费才受网友使到指定地点取得赃款因此不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等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肖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岗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3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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