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张建国)收拾家中垃圾时顺手把一个空酒瓶丢出窗户,深圳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被告人应当为这一危险举动承担刑事责任。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中午,被告人蒋某在三楼的家里清理垃圾的过程中,顺手把一个空啤酒瓶从窗户丢了出去。酒瓶直坠而落,摔碎在一路人眼前不足一米远的地方,差一点就砸在该路人头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蒋某当日晚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庭审中,被告人蒋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控罪。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住所楼下就是小区路面,不时有车辆、行人经过,其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意识到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深刻反思悔过,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蒋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不是“没砸到人就没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被告人蒋某在居民生活区从三楼十几米的高空抛掷酒瓶,即使未造成伤害,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安全无小事,为了自身和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互相监督,杜绝高空抛物、坠物陋习,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