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黄靖 通讯员 林媛)4月23日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赖俊斌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民事司法保护路径研究分析报告》。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黄靖/摄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法院2019年至2024年以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现状进行全面梳理,认为现有网络虚拟财产应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现现实财产或利益的网络映射体,即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和部分网络账号等;一类是网络世界构建的纯虚拟财产,即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NFT及加密货币。其中网络构建类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创制物,既包括数据创制,也包括价值创制,其价值具有虚拟性。
经对上述两类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深入剖析,该院提出,对于现实映射类虚拟财产,如网络店铺,其本质上是实体店铺的电子网络化,各项组成要素都具有实在性,与物理空间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可通过现行法律予以调整。对于网络建构类虚拟财产,尽管与现实的关联性较弱,但与其相关的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脱离现行的物债二分框架,兼具物权和债权特点。具体来说,第一,虚拟财产统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债权关系客体,是网络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债权凭证;第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创造主体是网络用户,作为网络用户之间的物权关系客体,权利人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第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性质限制了其物权的权能,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行使物权时需受限于用户协议、平台规则和运营周期等。
同时,该院通过对网络账号、网络店铺、游戏类虚拟财产、NFT、加密货币五类常见虚拟财产在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发现现阶段仍存在网络账号的可交易性尚未明确、网络店铺的交易行为性质认定尚未统一、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禁止交易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NFT类虚拟财产法律规范及治理规则有待完善、加密货币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争议易衍生金融风险等法律问题。
为推动形成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类型相匹配的法律保护路径,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在制度构建方面,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类型,区分运营者、网络用户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等不同主体,设定与其权利属性相匹配的义务规范;探索建立网络用户参与的契约协商制度,使平台虚拟财产规则能充分体现用户需求。在个案裁判方面,在审理涉网络虚拟财产合同、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充分考虑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性质、权利归属与内容的特殊性,以裁判规则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用户权益保护和平台持续发展。在协同治理方面,协同监管部门,加强NFT数字藏品和数字货币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严厉打击炒作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夯实平台责任,推动完善虚拟财产交易合规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跨平台交易溯源和场景追踪系统,形成虚拟财产多场景监管、治理体系。
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本次发布会还发布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相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游戏账号、微信账号、直播账号、流量、XIN币、数字藏品等多种类型,涉及游戏账号交易、虚拟财产权属分配、虚拟财产安全保障、网络流量劫持、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游戏账号不可交易,交易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不受保护”“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流量劫持行为违法” “实际使用人劳动创造形成的虚拟财产利益应予保护”等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裁判规则和治理经验。
据了解,广州互联网法院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路径先后形成多份研究成果,获评2022年全省司法统计课题优秀等次,全国法院第十二次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一等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结项验收评审结果中获评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