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李凯敏 通讯员 袁小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维护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防线。值此知识产权宣传周,广东东莞中院发布两起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起为制售假冒品牌桶装水危害民生安全案,另一起为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件通过严惩犯罪行为,展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的立场,以刑事手段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切实保障公众利益与市场创新活力。
制售假冒品牌桶装水获刑
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将附近山上的山泉水灌装到桶装水的桶中,安装上从别处采购的带景田、怡宝、农夫山泉注册商标标识的封膜及桶盖后,以每桶10元至12元的价格销售至东莞市多个出租屋或工厂。2023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在网上采购带景田、怡宝注册商标标识的桶盖、封膜等销售给陈某。
后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李某,并查获假冒景田、怡宝、农夫山泉的桶装水共计64桶,以及1万多个桶盖、2万多张封膜、100多个空桶。经核查,陈某已销售假冒三品牌注册商标的桶装水约55000元;李某已向陈某销售假冒景田、怡宝注册商标标识约20000个。陈某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销售两种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故判处陈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说法】桶装水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桶装水的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桶装水销售单价不高,非法经营数额较低,但所生产的桶装水系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日常饮用水,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根据两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
四男子泄露某名牌手机外观数据获刑
裕某公司是某名牌手机公司的供应商,负责生产该名牌手机的摄像头等相关零件。裕某公司与鑫某模具公司有劳务派遣关系。为了提前获取某名牌手机的外观数据来制作手机壳,追某公司的法人杨某找到鑫某公司的老板曹某某,让曹某某指使外派员工甘某某、魏某两次从裕某公司来料品质检验部窃取三个尚未对外发布的某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致使该名牌手机外观数据提前泄露。经鉴定,该名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设计技术信息点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0万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该名牌公司的损失,该名牌公司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案涉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甘某某、魏某无视国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缓刑四年半至两年半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说法】本案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无法进行计算,以被告人泄露的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本案系公司员工违反规定将涉密的产品交给他人,这就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切实采取合理可行的保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相关协议,防止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如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