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吴思敏 通讯员 曾洁赟 董广绪)“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结合案发地传统风俗习惯,依法通过阶梯式量刑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风俗的平衡点。在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环保设施的验收瑕疵,经重新验收且合格的,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
近年来,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环保新格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部分典型案例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行为的定罪量刑认定
——周某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裁判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实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以及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结合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
合理界定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
——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制造公司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检测公司进行验收检测。2022年10月,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据此作出自主验收合格的意见。后某制造公司发现珠海某检测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销,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广东某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该检测报告重新验收环保设施,出具合格意见。2023年6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制造公司使用已注销的珠海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认为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罚款20万元。某制造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制造公司在环保设施验收中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且验收报告的数据结论真实,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验收瑕疵,经重新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且结果合格,未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属于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不应予以处罚。该案通过合理框定建设单位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边界,依法确定责任范围,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对于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