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任琪琪 通讯员 蒋璐璐 郑裕虹)制作短视频时,用了平台UP主同款BGM竟被告侵权!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底,韩国S娱乐公司出具《授权书》和《公证书》,将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音乐作品授权给中国香港A公司,约定该授权为独占性授权,A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授权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同日,A公司出具《授权书》和《公证书》,将上述音乐作品授权给广东省广州市B公司,约定该授权为独占性授权,B公司同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授权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案涉音乐作品《N》均在授权范围内。
2023年8月30日,B公司发现C公司在2022年6月16日、6月20日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2个短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与音乐作品《N》高度相似,时长约20秒。经对比,B公司发现视频中使用的背景音乐与音乐作品《N》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对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C公司辩称,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经过剪辑平台做了版权校验,版权校验主体应是剪辑平台,不是C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二是C公司使用该音乐的时间较早于B公司被授权日期,且收到诉讼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验案涉音频片段发现未通过,便及时下架视频,无主观侵权故意。
后B公司撤回要求C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关于B公司是否为本案原告适格主体。根据B公司提交的专辑出版登记信息、专辑封面版权标注信息,均显示音乐作品《N》的著作权人为S娱乐公司;另外,基于S娱乐公司和A公司分别出具的《授权书》,可以认定B公司享有案涉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因此,B公司为本案原告适格主体。
关于C公司是否为被告适格主体以及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音乐作品《N》系韩国某演唱组合演唱的歌曲,其所包含的词、曲、旋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出创作者的智力活动成果,可以认定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其次,C公司称音乐作品《N》是从其他发布者处获取,但C公司未能举证该发布者是否获得权利人授权,也未证明C公司是否获得该发布者许可。因此,C公司为本案被告适格主体,侵犯了B公司关于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B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鉴于B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及C公司的违法获利,同时案涉音乐片段对该视频的点赞量与关注度的影响均较低,故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视听作品的知名度与传唱度、被诉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及B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C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背景音乐作为短视频里不可或缺的元素,不仅增强了视频的吸引力,还能助力内容发布者进行商业推广和获取粉丝关注。随着音乐产业正版化进程的加速,短视频中的配乐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那么,如何使用背景音乐才不会踩到侵权红线呢?一般来说,视频平台会与多家版权公司合作,获得广泛的曲库使用权,因此使用短视频平台或剪辑软件提供的曲库音乐,通常不会构成侵权;然而,若用户自行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作为配乐使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C公司使用的背景音乐由上游发布者发布的,但其无证据证明上游发布者使用该背景音乐已获得授权,因此C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法官提醒,对于短视频用户而言,建议尽量选用短视频平台自带的曲库配乐,优先选择标注“可商用”或“已授权”的音乐。若视频的目的为“带货”,则需确保内容不涉及音乐本身的商业化,如将音乐作为商品销售。对于短视频平台,不仅需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管,对低质或侵权内容进行过滤处理,同时也应关注版权动态,及时更新授权过期的素材,避免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