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池泽梅 通讯员 张建国)被告人为赌博网站做代理,直接控制参赌人员进入网站的权限并主导赌资流转430余万元。近日,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法院警示:这种看似无本万利的赌博代理“生意”实为犯罪,轻则面临管制、拘役,重则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为某赌博网站做代理,为了牟取更多“代理费”,黄某积极发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赌客需使用黄某提供的密码登录赌博网站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并由其代为充值换取积分,才能在该网站上赌博。被告人林某明知黄某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的微信账户给黄某用于收取部分赌资,并按照黄某要求将收到的赌资转移。经查,被告人黄某先后发展9人在其代理的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收取赌资高达432万余元。林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帮助黄某收取、支付5名参赌人员的部分赌资。2024年8月,林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赃15.8万元。同年9月,黄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清晰地揭示了开设赌场罪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充当赌博网站代理。许多人误以为只有直接组织、经营实体赌场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承办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网址、验证码及代为充值积分等方式,直接控制参赌人员进入网站的权限并主导赌资流转,其行为特征明显区别于普通参赌人员,并已超出单纯聚众赌博或参与赌博的范畴,具备开设赌场罪的组织性、经营性特征,符合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本质属性。
法院警示,赌博代理不是“生意”而是犯罪,轻则面临管制、拘役,重则可判处有期徒刑。市民若发现相关赌博网站代理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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